为做好本学年我校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评定原则
各院(系)严格按照《我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附件一)、《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附件二)的要求,按照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开展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。
二、 评选程序
1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2016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2、申请学生需通过信息门户—奖惩管理进行申请,院(系)组织评审,院系在新学工中进行审核,并将审核通过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,系统开放时间为9月22日-10月12日;
3、各院(系)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学生处,学生处汇总并审核,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;
4、公示无异议后,学生处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交评审意见,并将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。
5、教育部正式批准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。
三、申请材料
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 纸质版一式一份,请提供成绩单;
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 纸质版一式一份,请提供成绩单、家庭情况调查表;
院系评审报告 纸质版一式一份;
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
具体填写请参照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(模板)》上的要求,并按照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》所列要求认真填写。
四、选报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突出事迹
今年将在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中遴选出最突出的学生,采取适当形式宣传他们的优秀事迹,部分优秀事迹将编订成册,各院(系)请将最具代表性的突出事迹材料报学生处。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
联系人:杨玲玲 联系电话52090282
附件一:《我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
附件二:《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
附件三: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
附件四: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
附件五: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