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,结合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。
第三条 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、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主办并经研究生院认可的学术活动,目前主要包括
第四条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(若为第二作者,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)并以我校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确认接收后,需在赴外地参会前,凭正式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到研究生院登记。
第五条 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与市内交通费。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,标准不高于火车硬卧或汽车。因故乘坐飞机的,按火车硬卧进行报销,超出部分自理。市内交通费不凭据报销,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每人每天标准为10元。住宿费与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再补贴。
第六条 研究生在参会期间应积极宣传我校,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,认真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;参会报告论文的PPT须至少有两页分别介绍学校和所在学院,张贴论文则须有我校的标识;会议结束后,研究生须按时返校,并在返回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参会相关材料。
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。